泥工改做木工 作業(yè)致己傷殘
2022-03-24 10:47:57|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湖北大冶法院: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擔三成責任(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蔡蕾 通訊員 胡曉斌 張國慶)日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原告作為泥工卻從事木工作業(yè),導致十級傷殘,法院判決原告自擔30%的賠償責任。
大冶東岳路街道辦事處居民曾某承接廣西省貴港市某村古建修復工程后,雇請金湖街道辦事處村民陳某在其工地從事泥工工作。2021年4月2日,陳某在使用電鋸切割木板時,不慎將自己左手中指割傷,當即被送往貴港市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法醫(yī)司法鑒定,陳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雙方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而成訟。陳某要求曾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約12萬元。
被告曾某辯稱,原告未取得木工操作證書,在沒有他人指示和安排的情況下,擅自操作木工工具切割模板,屬于違章操作。原告在受傷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原、被告雙方已形成勞務關系,陳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勞務受到傷害,曾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陳某作為泥工卻從事木工作業(yè),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存有重大過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jù)查明事實及原、被告各自過錯程度,依法確定原告自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鄢阎Ц恫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損失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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