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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fā)包、轉包、分包建筑工程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盡管建筑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禁止違法發(fā)包、轉包、分包建筑工程,但受多種因素影響,這種現象屢禁不止且不斷造成事故傷害。對此,涉事單位及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以下4個案例分別作出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


(資料圖片)

轉包不看資質,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偉業(yè)公司于2022年4月承建某工程項目后,將木工等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劉子華施工。李權經人介紹到工地從事木工勞動時因預制墻倒塌被砸傷。事后,偉業(yè)公司、劉子華及開發(fā)公司三方均拒絕承擔責任。

【評析】

《安全生產法》第103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李權的損失應由偉業(yè)公司與劉子華按各自的過錯責任比例承擔,并互負連帶責任。

【案例2】

直接發(fā)包給無資質施工人,承擔選任過失責任

居民馬天福經批準將自家建設三層樓房工程交由陳鳳先父子二人施工,但他們二人均無施工資質。陳鳳先雇用馮偉從事勞務。2022年6月9日,馮偉在干活時從梯子上掉落。事后,發(fā)包與承包方相互推托。近日,法院判決馬天福存在選任過錯,承擔30%賠償責任,陳鳳先父子二人承擔70%雇主責任。

【評析】

雇員在提供勞務中受傷,雇主應承擔責任。本案之所以判決發(fā)包人馬天福承擔30%責任,主要理由是居民自建高層住宅要遵守《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而其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陳鳳先父子,對于可能發(fā)生的安全事故存在明顯過錯。此外,依據《民法典》第1193條規(guī)定,馬天福亦應對其選任施工主體不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案例3】

層層選任不當,按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興北公司承建某商品樓建設工程后,將水暖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李軍,李軍轉手又轉包給趙東巖,趙東巖又再次轉包給曹秉德,曹秉德組織多名勞務工進行施工作業(yè)。2022年9月8日,萬躍岳在安裝水暖件過程中不慎從高處墜落摔傷。因涉案工程經過層層轉包,所以,無人對萬躍岳的損害承擔責任。近日,法院判決曹秉德承擔萬躍岳所受損失的25%,興北公司、李軍、趙東巖分別承擔20%,萬躍岳自擔15%。

【評析】

《民法典》第1193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興北公司、李軍、趙東巖分別將案涉工程轉包或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個人,由于不具資質的個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能力相對較弱,使得提供勞務者受傷的風險增加。又因興北公司、李軍、趙東巖均存在選任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曹秉德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對施工安全盡到主要的監(jiān)督管理義務,對事故發(fā)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4】

出借資質承攬工程,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包工頭喬俊借用佳實公司的資質承建某商貿中心擴建工程,后喬俊將砌墻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劉大江,劉大江雇用包括金哲在內的勞務人員進行施工。2022年6月16日金哲在從事砌墻時墜落摔傷,雙方對如何賠償金哲產生分歧。

【評析】

《建筑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分別對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yè)應當具備的資質等級以及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均有明確規(guī)定。法定資質作為一種行業(yè)準入限制或資格,其設立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產品質量與生產安全。佳實公司違反上述規(guī)定,出借資質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喬俊承接工程,喬俊又將涉案砌墻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劉大江進行施工。二者均未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應對金哲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劉大江作為違法分包人,更應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

(本案當事人及單位均為化名)

(據勞動午報消息 楊學友 檢察官)

標簽: 賠償責任 偉業(yè)公司 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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